1978年4月1日国际货币基金会《牙买加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经1976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理事会通过并完成立法批准手续。
国际货币基金会《牙买加协定》是1976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会新成立的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就若干国际货币体系问题达成的协议。它是战后国际货币关系中继“布雷顿森林协定”后的又一重大事件,为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奠定了基础,使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得以运转。
其主要内容:
(1)强调汇率体系的灵活性,使浮动汇率制合法化。基金会成员国可自行选择汇率制度,但其汇率政策应受“国际货币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2)实行“黄金非货币化”。黄金不再作为各国货币定值的标准,不再成为各国货币汇价的基础;废除黄金官价,会员国可在市场上自由进行黄金交易;取消会员国与“国际货币基金”之间以及会员国之间的黄金支付;“国际货币基金”将以出售和归还的方式处理一部分黄金储备。
(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使用范围,今后应以“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的国际储备资产,最后取代黄金和储备货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