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5日,为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失业保险金水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等。据悉,上述政策调整,各地可视财力状况,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自行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标准。

中央决定,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等七个沿海经济发达省市自行解决其增支的112亿元,其他24个地区新增支出的84%将由中央财政补助。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会同有关单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确保在九月中旬前将工资、离退休金及有关补助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